我在公司已满10年,合同到期本人提出不再续签如和补尝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3 13:56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5-03 03:45
是自己提出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5-03 05:18
若单位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待遇),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而外,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5-03 05:38
如果你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上面回答中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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