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做3C卖场(苏宁.国美.永乐)某品牌空调销售的!总部在上海,现在我们在厦门的促销员有10个,有的门店因为没有促销员,但也会有销量出来,就会算在我们同系统的人身上(比如在苏宁把没派促销员的店的销量算在A头上),工资每个月是压20天的,也就是说10.20号发9月的工资,到时把那些没促销员店卖的的提成给到他们头!鼓励他们帮我们品牌来卖,每个月都如此,但是同事A因为对公司有所不满,在10.20号发工资给他后(其中有30台左右是别的没促销员的店卖的,那么他就直接走了,也没办离职手续.然后30台的提成他也就不给了,抵销掉他10月那20天的工资(意思10月那20天的工资他不要了),然后离开了公司!但那些没派我们促销员的门店都知道找我们销售经理要钱,可他走了,就是不给了.那钱就要经理自己垫了!不可能失信于人嘛)
那么我想问:可以告那个A吗?他触犯了法律吗?他一走,人都找不到了!而且他的合同是去年10.10到今年10.10的,已经过的合同期!只不过公司还没来得来给他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