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可以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吗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4 23:30
- 提问者网友:欲劫无渡
- 2021-04-04 15:34
解除合同可以同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4-04 17:05
要分情况(一)协议解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协议解除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终止原合同关系。而且、也是更重要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即各方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安排。因此,合同解除协议中理当包含解除后责任如何承担,损害如何填补的内容,由于新合同己取代了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将不再执行。事实上,协议解除于性质上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安排、调整与分配,并不局限于对债务不履行时之补救,也就是说协议解除既可以产生于一方违约,也可以在非违约的情形下产生,非违约的情形下本不适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的情况下,双方也完全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合同并附加其它赔偿条款作为解决之道,因此,在协议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适用并非必然,而是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因为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无过失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请求权并不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因此在逻辑上可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和谐共存。
(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
(三)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情形中,约定解除系少数,依法定解除事由为大部分,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权之事由,无疑是合同解除中最核心的部分。对于法定解除的第一项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是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系当然的免责事由,故此种情形下当然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可能。而法定解除的其他事由,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法律规定之其它情形,均属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故在此种情形下,易发生合同解除权与违约金请求权的竞合,实有讨论之必要。前文已述,合同解除权是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二者在性质上可以并存。由于合同解除的仅仅是原始性的权利义务,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救济性条款依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通过请求违约金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予以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还涉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被视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依目前按照学界一般认识,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准备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费用。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作为非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可能的保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原则上如果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就应当先执行违约金。
(二)约定解除。所谓当事人约定解除条件,一般称之为“解约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于订立契约时约定,亦得于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若于契约成立生效后,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之前,发生约定之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即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协议解除相同的是,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并不当然因为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非违约的情形下显然并无探讨与违约金关系之必要,而在一方违约导致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原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依然有效存在并可以作为非违约方主张的依据。
(三)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情形中,约定解除系少数,依法定解除事由为大部分,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权之事由,无疑是合同解除中最核心的部分。对于法定解除的第一项事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是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系当然的免责事由,故此种情形下当然不存在主张违约金的可能。而法定解除的其他事由,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迟延履行债务或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法律规定之其它情形,均属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故在此种情形下,易发生合同解除权与违约金请求权的竞合,实有讨论之必要。前文已述,合同解除权是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救济权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二者在性质上可以并存。由于合同解除的仅仅是原始性的权利义务,违约金条款作为一种救济性条款依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后通过请求违约金的方式对自己的权利予以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个问题还涉及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被视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依目前按照学界一般认识,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是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为准备履行或在履行中支出的费用。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作为非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选择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可能的保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从法院裁判的角度,原则上如果合同规定了违约金,就应当先执行违约金。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