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就职一家上海总公司的下属成都分公司,未签订合同;现我老婆已经怀孕并将于1月底生产,但他老板好像要将她所就职的成都分公司申请关门,上海总公司不会关门;我想知道我们有哪些权益享有。
因对劳动法不了解,只知道不能开除孕妇,但公司破产还对我们有赔偿么?她工作三年未签合同,是否应多付三个月工资;再本应享有的3个月带薪产假及一年的哺乳假是否还有赔付?
请帮我们解读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维护我们自身权益。
在此先感谢各位帮忙,并允许我提前给大家拜个早年。
请教 劳动法达人 老婆怀孕后所在公司破产我们能享有哪些权益?
答案:5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02:54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1-31 19:58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你可爱的野爹
- 2021-01-31 20:19
1 既然是分公司,那么他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说如果要起诉那么就应该起诉总公司。
2 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妻子可以和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就是只要你妻子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你妻子就可以在该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公司是不可以要求她离职的。
3 现在这样的情况你妻子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六个月的工资赔偿。
4 好了来总结了,其实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看那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是子公司,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分公司,建议要求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找工作不容易啊。最好能够请专业律师来协助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作三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妻子可以和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思就是只要你妻子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你妻子就可以在该单位一直工作到退休,公司是不可以要求她离职的。
3 现在这样的情况你妻子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六个月的工资赔偿。
4 好了来总结了,其实现在的主要问题是看那公司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是子公司,那么就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分公司,建议要求和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找工作不容易啊。最好能够请专业律师来协助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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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1-31 23:49
按照假期计算基本工资的赔偿。
- 2楼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01-31 22:15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还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我要上班了,没时间细答了。
- 3楼网友:玩世
- 2021-01-31 20:46
简单答复如下:
1、分公司关门,总公司存在,那么,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2、至今3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1个月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果单位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3年补偿3个月工资,双倍即6个月经济补偿金);另可以要求3个月的产假带薪工资。当然,你们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 4楼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1-31 20:25
你好,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你老婆其实是与上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分公司裁撤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必然解除。而且,你老婆现在还属于法定的产期,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分公司解散也不得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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