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劳动派遣员工,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上班,已被无故开除(理由是顶撞上司,不服从管理),经劳动仲裁调解支付赔偿金2700,调节书上写了我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之后劳动派遣公司就没联系过我 已经三个月了,那我和派遣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我在家待业期间是否应支付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五十八条 :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我签了两份劳动派遣合同 都是两年的,劳动报酬已写明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用工单位退会期间,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报酬
您需要了解合同上的哪 我给您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