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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时,应当如何补偿安置?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02 04:40
  • 提问者网友:火车头
  • 2021-12-01 05:51
被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时,应当如何补偿安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12-01 07:20
作者:戚文阁律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因拆迁补偿的方法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故对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的补偿方法也有区别。
首先应明确,被拆迁的房屋虽设定了抵押权,但作为被拆迁人的抵押人仍有权选择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被拆迁人所取得的补偿金是已设定抵押的被拆迁房屋的替代物,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所及。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受偿。若协商不成或抵押期限尚未到期,抵押权人应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向法院起诉或提存,以求得最终解决,否则,其抵押权不得对抗拆迁人,拆迁人有义务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款,且拆迁人对补偿金并无留置权  。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安置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另行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安置房办理抵押物登记时生效,其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但办理安置房的抵押登记则是必须的,因此,如属于现房的则在办理安置房权属登记之后即办理抵押登记;若属期房的,则应按照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方式,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在抵押期间竣工并完成初始登记的,当事人应在被拆迁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当事人可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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