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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共犯罪者,以造诣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所体现的刑法使用原则并加以评析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0 15:12
  • 提问者网友:佞臣
  • 2021-03-19 14:17
“诸共犯罪者,以造诣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所体现的刑法使用原则并加以评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03-19 15:46
此语出自《唐律》,造诣为首是我国传统的刑法定罪思想,其含义就是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应该判刑最重。在我国《刑法》第29条第一款中也有体现:“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个原则和思想史错误和落后的,比如在贪污罪中,真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为其出主意的人,明显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应该量刑最重,出主意的人只是个教唆犯、帮助犯、从犯。但由于造诣为首的传统观念常常把出主意的那个人定为主犯。
可以参照周光权的《造诣不为首》(《人民检察》2010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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