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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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2 03:49
- 提问者网友:遁入空寂
- 2021-03-11 09:13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复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逃夭
- 2021-03-11 10:41
最高人民法院
(2004)民立他字第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2004]55号《关于要求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故请你院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级别管辖。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2004年4月30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情况及请示的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且与以往相比,此类案件呈现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而判决赔偿数额与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低于该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的特点,拟决定: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第一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额的限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004)民立他字第1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明传[2004]55号《关于要求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不应随意扩大解释,故请你院依照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确定级别管辖。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2004年4月30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请示与答复
一、基本情况及请示的问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且与以往相比,此类案件呈现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而判决赔偿数额与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终审判决赔偿的数额往往低于该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准的特点,拟决定:
1.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第一审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受争议标的额的限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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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3-11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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