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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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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9 03:31
  • 提问者网友:战皆罪
  • 2021-11-08 11:48
什么是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试举例说明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大漠
  • 2021-11-08 13:24
紧急避险,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又谁承担?
  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11-08 18:23
紧急避险,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一共有五个构成要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处于紧迫的情况
  (3)意思条件:行为人有避险的意识
  (4)补充性条件:就是避险是最后手段,不得已而为之
  (5)限度条件:说白了衡量一下法益,孰轻孰重。
甲追杀乙,乙破门进入丙家。丙的住宅权在整个过程中都是合法受保护的。紧急避险侵害的利益是合法的!是受保护的!只是因为事出无奈,情急之下,不得不牺牲,同时牺牲的利益又相比很小。
  • 2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11-08 18:02
《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 3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11-08 15:51
《刑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阻却犯罪的一项重要事由。因其将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故在认定时有诸多条件限制。具体而言,包括:
  ①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
  ②时间条件是危险正在发生;
  ③行为人要意识到自己是在为了挽救合法权益而进行避险;
  ④避险手段只能是最后的补充手段;
  ⑤避险手段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案例:某日,A携带一台笔记本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笔记本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小孩B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C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笔记本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笔记本砸坏了。请问A的损失又谁承担?
  分析:在该案例中,驾驶员C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所以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所以A的损失该有小孩的监护人承担侧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D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A的笔记本,但D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的话,根据相关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例中,驾驶员C、乘客D、乘客A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
  • 4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11-08 14:30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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