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这公司工作两个月,目前已经离职,本月15号是发薪资的时间,公司电话告知我,因为我本人的操作失误,导致多发给用户3500元左右的东西,因我已经离职了,就由之前的同事把相关的后台截屏发给我,我才知道确实是自己操作失误了,目前,我和公司正在解决,已经联系上一个用户,该用户也同意多发的东西补上钱2000元,打到我们的账户里,这是解决起来比较顺利的一个用户,还有一个用户一直未联系上,电话关机,他的资料给的紧急联系人的电话也一直未接通,我和公司说明情况后,不知道能不能全额支付给我薪资?而且公司态度强硬,说我实际工作不足以抵消公司的损失,还说我没有意识到严重性,话里的意思是让我赔偿损失,遇到这样的公司我该如何处理?
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些劳动法的材料,都说公司最高扣工资中20%,不能全部扣除,何况我并不是有意造成公司损失,我离职后还在通过各种途径联系用户,已经快妥善解决了一个用户同意还款的问题。
离职前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公司受损失 公司要暂扣工资
答案:3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9 17:23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2-09 02:14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09 03:09
离职前劳动者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公司受损失, 公司要暂扣工资,公司违法。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但最多不能扣除20%的月工资,且需按照规章制度去扣款,否则违法。在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拖欠工资违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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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鱼芗
- 2021-02-09 04:44
去劳动局问下呗
- 2楼网友:煞尾
- 2021-02-09 03:20
你好:法是值得肯定的,如果和受害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赔偿协议,单位没有理由再扣劳动报酬了;单位坚持扣除应当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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