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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7日,周某到某银行丹阳支行存款20 000元,丹阳支行工作人员刘某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且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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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3 22:11
  • 提问者网友:山高云阔
  • 2021-02-03 00:10
2002年7月7日,周某到某银行丹阳支行存款20 000元,丹阳支行工作人员刘某为其办理了存款手续,并且出具了一份真实的银行存单,存单上载明,户名:周某;存款金额:20 000元;存款期限1年,并且存单上加盖了丹阳支行的真实印鉴。存款手续办完后,周某持存单离开。但丹阳支行工作人员刘某收到周某20 000元存款后,并没有将该笔存款入银行储蓄存款账,而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的挥霍。存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持存单到丹阳支行要求取款。丹阳支行经查发现,存款并未入账,且底单上并无周某存款20 000元的纪录,因此拒绝了周某的取款要求。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丹阳支行按存单的记载支付自己20 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接受存款并出具存单,但未将存款入账,存款关系成立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妄饮晩冬酒
  • 2021-02-03 01:48
周某是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手续的,存单加盖了银行印鉴为真实印鉴,应当视为存贷关系成立,可以可以向银行追索本金和利息。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举报刘某,诉以职务侵占罪。
如果是伪造的存单,应该还可诉其金融凭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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