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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开宾馆了,别人又冒用我的消防证怎么办?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3 12:28
  • 提问者网友:謫仙
  • 2021-03-02 11:40
我不开宾馆了,别人又冒用我的消防证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3-02 12:30
这个不经营的,可以直接在当地消防大队注销原消防证即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3-02 13:11
开设宾馆的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的办理,需要先将消防图纸和装修图纸送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如果以前的楼座改造的,需要以前的验收证明、图纸审核备案证明等) ,具体按照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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