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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问题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8 18:15
  • 提问者网友:最美的风景
  • 2021-03-18 08:52
本人是一名插画师,于去年5月起就职于一家文具公司,到今年2月底离职。入职时老板答应3个月转正后会签署劳动合同及购买五险。本人就职起第二个月就提前转正了,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签署任何劳动合同,更不用说买社保。只记得签了一份只有一页纸的文件,离职的时候也是。也没有一式两份,全都只有一份,由公司保管。在职期间,我画的所有插画都是原创,源文件每周都要全部提交给公司。但是,有百分之90以上都没有生产出来。离职后,本人因找工作需求,把在这家公司就职时画的部分自己很满意却没被用上但作品上传到个人网站上展示(并标明:以上作品均为本人原创,版权归原公司所有,此处仅用作学习交流展示,不作任何商用。)而且开启了防盗。但,还是发现被某文具公司盗用了。

请问各位法律大大:本人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03-18 08:59
著作权侵权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佘樂
  • 2021-03-18 11:11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关于你的问题:一,你和同学从网上分享免费的视频、歌曲,不算侵权;二、网站提供那些作品,是得到权利人许可的,否则就侵权了;三、校园网是不带盈利性质的,著作权利人为了扩大市场影响、培育市场,往往免费提供一些作品供学生、教职工观看、查阅。

其实,侵权的本质是未经著作权利方许可,非法牟利,使版权拥有方的权利受损(包括金钱、名誉等等的受损)。

以上解释,相信你大概明白了。

  • 2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3-18 09:56
您好!因您的作品只是被盗用,而并非本人用其进行营利,因此您本人并未侵权。若是离职时公司并未要求您对作品进行保密,则您在网上学习交流展示的作品也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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