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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办事处外国员工的工资问题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1 16:10
  • 提问者网友:情歌越听越心酸
  • 2021-02-01 12:00
如果他的工资是我们中国这边支付,他的税也是我们支付,那么付工资的科目跟其他员工一样,记提他的个税时候就是借:管理费用--个税 贷:应交税金 吗

他的个税是由公司支付,他个人不负担这个个人所得税。那么这个科目用其他应付款对吗。记提个税的时候能用 借:管理费用--个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税。这样做对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2-01 12:28
首先,办事处的工资是计入“销售费用”的。
然后,计提个税是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该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暂付其他个人和单位的款项,个税是其他个人的款项,你方只是“代缴代扣”
分录处理
再次,没有“应付工资科目”,新准则规范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核算。没有“应交税金”科目,新准则规范为“应交税费”
1、计提工资
借 销售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2、计提个税
借 其他应付款—个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关于补充:这块税你公司“担负”,它的实质是个人担负,只不过公司“代缴”,所以你容易误认为是公司替员工交了。你补充分录做的不正确。公司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这部分钱是职工个人的,只是公司没法放到他们手上就替他们交给税务机关了,交的是他们的钱。呵呵。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2-01 1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代表机构近年来税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问题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各类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其在我国从事各项活动,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期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其经营情况。其中属于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及其它规定不予征税或免税的代表机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经营情况。二、关于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依照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应税业务的各类代表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列举的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帐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二)对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4、5项列举的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考虑到此类代表机构从事的各项业务,主要是依照其总机构的要求开展的,没有直接与接受服务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其提供服务应归属于该代表机构的收入,通常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对此类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三)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可根据其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经营情况。三、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代表机构免税问题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2楼网友:玩家
  • 2021-02-01 12:42
不是。 你计提工资的时候,将实际给他的数字+代付的个税合计做为计提数字,发放工资的时候 借 应付工资 贷 应交税金-个税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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