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中标通知书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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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9 14:01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1-28 19:48
A单位招标,B单位入围资格,B单位先付了600万履约保证金,参与招标,中标,A单位送去中标通知书,因项目经理无法保证百分之百在位产生争议,合同迟迟没签下,三个月后,A单位同该市招投标监理处和该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出通知,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几天后,C单位中标,A与C签下了合同。此时B单位提出诉讼,要求A单位赔偿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利息、临时设施费用损失、公司可得利益、诉讼费用。问:A是否该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1-28 20:39
A单位无故取消B的中标,属于违约,应当承担保证金、利息等直接损失,败诉要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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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woshuo
- 2021-01-28 21:57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招标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其他适格的行政主体,中标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招标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只是普通的企业,则双方不存在行政管理或行政合同关系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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