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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改造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4 22:00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24 18:23
我家在农村,房前屋后有十多亩粮田,过去一直是种粮食,现想将其改建成养鱼池,不知道是不是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此请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鸠书
  • 2021-02-24 18:42
您是一个非常有法律头脑的人,就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耕地进行非农开发,需要经过审批

  未经审批,私挖水塘进行非农业开发,导致耕地中的土壤耕作层被破坏,耕地失去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非法的,需要交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36条第3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31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刑法修正案(二)规定,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2-24 19:24
这是一个相邻权纠纷,对于相邻权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权关系! 你这个情况,如果说如果不经过你们的排水沟他们的水就排不出去,那么你们有义务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你们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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