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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道题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6 03:30
  • 提问者网友:抽煙菂渘情少年
  • 2021-02-15 08:32
甲等数人租用某商场柜台。08年10月6日,商场书面通知甲于10月18日到20日续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如届时不签合同,每日按租金的5%交滞纳金,逾期3天不签合同者,商场有权收回柜台,另行出租。10月14日,商场又通知他们,因其所在位置另有他用,不能与他们签订2000年度柜台租用合同,并声明10月6日的通知作废。10月19日,甲等人要求与商场签订2000年度合同,商场拒绝。11月17日,原租用合同到期,当晚,商场要求甲等人撤出商场,甲等人遂起诉商场,要求继续租用柜台。
问:1、08年10月16日,商场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10月14日商场的通知能否视为对10月6日通知的撤销?
3、甲等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蓝房子
  • 2021-02-15 09:06
1.商场的通知内容明确,为邀约

2.不能,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邀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期生效。第十九条规定,要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的,邀约不得撤销。商场6日的通知为邀约,已生效,则14日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邀约的撤销,而应当仅仅为撤销邀约的意思表示,但不发生邀约的撤回的。

3.甲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场向甲等发出了邀约,已经发生效力,只要甲愿意对该邀约做出承诺,则可以进行续租。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2-15 09:49
是错的。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不是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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