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透支本金和手续费是嫌疑人实际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应计入犯罪数额。
而年费、利息、滞纳金并不是实际造成的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不知对不对?
年费、手续费、利息、滞纳金是否计入信用卡诈骗数额?
答案:5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5 22:35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2-05 12:4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2-05 13:19
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一万元以上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年费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数额很小可以忽略不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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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2-05 17:21
除了年费,都算
- 2楼网友:罪歌
- 2021-02-05 16:52
不算的 是指本金达到5000以上银行才能起诉你
- 3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2-05 16:18
根据司法解释,复利、滞纳金、手续费不计入犯罪金额
- 4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2-05 14:42
普通诈骗罪起刑点2000大洋 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5000大洋
年费、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只有在犯罪金额在接近5000元时才有意义
根据司法实践 能重罚不轻罚 如果加上年费、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超过5000大洋 必然检察官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如果达不到5000元,以普通诈骗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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