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单位间的有息委托贷款,根据税局要求,需缴纳增值税。请教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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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01:55
- 提问者网友:十年饮冰
- 2021-02-11 08:06
关联单位间的有息委托贷款,根据税局要求,需缴纳增值税。请教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的会计处理,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2-11 09:03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拆借资金将涉及到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但只要不涉及偷逃税款,税法上是允许的,对于贷款对象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方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对于非金融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还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得冲减到期末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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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鱼芗
- 2021-02-1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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