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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买方,乙方为卖方,丙为托运人,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口头约定,由乙方办理托运,乙方将货交给丙后,丙在半途将货物丢失,请问甲方是否有权直接起诉丙?如果可以,应以何理由起诉?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18 01:38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7-17 12:39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乙与丙之间的运输合同也只是口头约定,三方之间都没有任何的书面单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迟山
  • 2021-07-17 13:21

关键看情况,如果甲和乙还约定由乙代理甲签订运输合同,运费由甲支付,则甲可直接向丙起诉,主张违约,否则根据合同的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主体是甲和乙,运输合同的主体是乙和丙,甲和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甲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由于是由乙交付运费,所以推定为指定目的地交付(即送货上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指定目的地的, 在承运人交付给买方时视为交付,由于本案中尚未交付,故甲还未取得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告丙侵权,所以第二种情况甲不能起诉丙。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7-17 15:23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你们并没有就交付做出特别规定,因此,货物在没有交到你手里时应该视为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丢失应该由乙方自己负责,你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发货或者退还钱款。

  • 2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7-17 14:40

应由乙起诉丙,因为运输关系只存在于乙丙之间。

甲要是想起诉的话可以起诉乙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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