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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工伤,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谁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9 19:51
  • 提问者网友:箛茗
  • 2021-12-29 10:34
退休后工伤,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谁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12-29 10:52
职工因公受伤,在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待遇的处理上有特殊之处,下面就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之处分析如下:一、能否进行工伤认定;二、退休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保险人,是法定发生保险待遇支付主体,工伤人员是被保险人,也是待遇享受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人员是工伤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法定的支付义务,工伤人员有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其中并非直接的义务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会应当支付的待遇,通常由用人单位申领后转交工伤人员,这是用人单位基于工伤基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而承担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属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人(被委托人),用人单位的行为后果,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申领待遇后携款潜逃,表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履行好支付义务,后果应由经办机构承担(经办机构必须再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然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前一次支付的待遇)
因此,参保的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予驳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领,或申领后不及时转交后工伤职工的,经办机构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做好这项工作。经办机构不与督促,或督促无效,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经办机构支付该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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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12-29 10:59
你好 其实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能否同时享受现在还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尚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只有在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方可以工伤待遇补足。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考虑到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民事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或者由于侵权人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同时享受并不矛盾。 现实中最主要是看你的律师的水平了,所以去找个好点的律师,你就可以既得到保险待遇又能得到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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