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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书中的不得转让

答案:3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0 04:27
  • 提问者网友:眉目添风霜
  • 2021-03-19 22:17
关于背书中的不得转让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19 23:20
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和结算工具,具有流通性。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承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票据签发后,对于远期票据,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票据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票据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票据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3、对见票即付的票据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应当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把已被拒绝付款的票据再背书转让,其后手依然无法获得付款,从而引起票据纠纷。因此,对于已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4、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当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采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其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的,持票人对付款人和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持票人承担。如果将所持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则造成被背书人同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纠纷。因此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不得再行背书转让。
  5、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3-20 01:18
可以继续转让,该背书行为仍然有效
,背书不得转让只是为了排除背书人对后手的后手的票据义务
  • 2楼网友:渡鹤影
  • 2021-03-20 00:53
3)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①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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