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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并且指定管辖。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01:43
  • 提问者网友:雪舞兮
  • 2021-03-07 22:18
接受指定的人民检察院需要重新提交起诉书吗?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3-07 23:02
您的问题有出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的是法院,法院无权指定检察院管辖,只能是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受指定的检察院重新提交起诉书”,应当理解为:上级法院在裁定发回重审的决定以后,如果检察院的卷宗在上级法院的,应发回被指定的下级法院;如果还在原审的下级法院的,不必再次提交。如果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不是原审法院,但是是和原审法院是平级的下级法院,那么原审法院需要把检察院的卷宗移交给被指定的平级法院。
  可以退回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由此可见,在法庭审判阶段,法院不得要求补充侦查,有权的只能是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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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玩世
  • 2021-03-07 23:46
可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百2107条 第2审人民法院发现第1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1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背本法有关公然审判的规定的; (2)违背躲避制度的; (3)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百4104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之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加适合的,也能够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律云030号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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