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 提问者网友:你独家记忆
- 2021-04-25 12:27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4-25 13:30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房屋拆迁
重置价格
房 屋类 别 | 价格(元/㎡) | 主 要 条 件 |
框架 | 610 | 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局 部框 架 | 550 | 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砖 混 | 460 | 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砖 木 | 310 | 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木 | 220 | 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简 易结 构 | 70 | 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 |
备 注 | 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 二、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 三、房屋成新率: 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1.4%,最大折旧率为50%。 2.1978年之前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重置价格按实际折旧计算,并给予地基安置;1979年之后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按实际折旧率(同1)给予补偿,但不予地基安置。 |
(二)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补偿标准
编号 | 项 目 | 等 级 | 规格标准 | 单 价 | 备 注 |
1 | 地基 | 一等 | 已浇砼地梁 | 35元/平方米 | 指宅基地 |
二等 | 已砌基础和回填 | 20元/平方米 | 指宅基地 | ||
2 | 水泥路 | 地面砼完好 | 30元/平方米 | ||
3 | 水泥道坦 | 一等 | 地面砼完好 | 15元/平方米 | |
二等 | 地面砼有裂缝破损达20%以下 | 12元/平方米 | |||
三等 | 8元/平方米 | ||||
4 | 围墙 | 一等 | 砖砌 | 20元/平方米 | |
二等 | 块石 | 15元/平方米 | |||
三等 | 乱石 | 10元/平方米 | |||
5 | 门台 | 400元/个 | |||
6 | 电话移机 | 200元/台 | |||
7 | 有线电视迁移 | 200元/台 | |||
8 | 临时棚 | 一等 | 瓦屋面 | 50元/平方米 | |
二等 | 铁皮屋面 | 40元/平方米 | |||
三等 | 油毡屋面 | 30元/平方米 | |||
9 | 蔬菜、花圃 大棚 | 一等 | 钢制 | 6元/平方米 | |
二等 | 竹制 | 2元/平方米 | |||
10 | 猪栏 | 50元/个 | |||
11 | 牛栏 | 80元/个 | |||
12 | 厕所 | 150元/个 | |||
13 | 坟墓 | 300元/穴 | |||
14 | 粪坑 | 一等 | 条石结构 | 70元/立方米 | |
二等 | 块石结构 | 60元/立方米 | |||
三等 | 砖石结构 | 50元/立方米 | |||
15 | 水井 | 一等 | 大 | 500元/个 | |
二等 | 中 | 300元/个 | |||
三等 | 小 | 200元/个 |
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种 类 | 单 位 | 生 长 情 况 | 每株补偿(元) | 备 注 | |
树 木 | 杂 木 | 株 |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 1 |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
株 |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 2 | |||
株 |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 | 4 | |||
株 |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 | 5 | |||
株 |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 8 | |||
杉 树 柏 树 | 株 |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 15 |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 |
株 |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 20 | |||
株 |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 30 | |||
松 树 | 株 |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 1 |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 |
株 |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 3 | |||
株 |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 5 | |||
株 |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 8 | |||
株 |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 15 | |||
竹 林 | 毛 竹 | 50千克 | 20 | ||
水 竹 | 50千克 | 12 | |||
果 树 | 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 | 株 | 幼龄期 | 10 |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不超过45株 |
株 | 始果期 | 30 | |||
株 | 盛果期 | 50 | |||
株 | 衰老期 | 25 | |||
杨梅树 | 株 | 幼龄期 | 15 |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 |
株 | 始果期 | 50 | |||
株 | 盛果期 | 100 | |||
株 | 衰老期 | 50 | |||
板栗树 | 株 | 幼龄期 | 20 |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 |
株 | 始果期 | 75 | |||
株 | 盛果期 | 150 | |||
株 | 衰老期 | 50 | |||
柿树 | 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 | 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 |||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
十、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
(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
(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
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
(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
(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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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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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