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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那份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1 08:02
  • 提问者网友:回忆在搜索
  • 2021-03-10 07:05
本人于2013年6月27日签劳动合同,合同至2014年6月26日。但是合同未到期时,公司又叫我们签了一份新的合同(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但今公司是在2014年的1月份才帮缴交社保,现在公司突然跟我说下个月不用上班了,请问一下如何看待原先所签合同的情况?能否要求公司补交我旧合同的没有缴交半年的社保??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3-10 07:17
(1)后一份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可以视为双方对前一份合同的协商终止,双方应以后一份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2)公司没有在前一份合同确定的用工之日起为你缴交社保,已经构成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补缴。
(3)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根据自已的情况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经济补偿。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3-10 07:36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后,原劳动合同没有效了,按照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工作年限计算时按照用人单位用工当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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