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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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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2 06:53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04-11 07:49
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无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4-11 08:45
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无效?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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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4-11 13:56
是的
  • 2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4-11 12:39
撤销。
  • 3楼网友:轻雾山林
  • 2021-04-11 11:53
1、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请注意是请求撤销而不是申请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即你不能行使撤销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了。
  • 4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4-11 10:22
构成这类无效合同有两个要件: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从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实际生活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同他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货款或者工程款等。 以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为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之。欺诈的动机和目的,可以是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第二,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既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之中。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产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义务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具有瑕疵,而出卖人不告知买受人的。 第三,受欺诈方由于受欺诈而签订了合同,即受欺诈方签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出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真相,而对方当事人明知真象而仍同意签订合同的,则不能构成欺诈的合同。在举证责任分担上,证明受欺诈的、且不明真相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承担。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有两种表现行为,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一般来说,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会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依据的,或者从一般人的理性为讲,受胁迫方根本不会相信的,就不构成胁迫。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殴打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散布谣言、诽谤对方等。对于胁迫行为的认定,因后一种行为是发生的行为,比较容易找证据,因而也较易加以认定
  • 5楼网友:佘樂
  • 2021-04-11 09:20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做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如果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新法,因此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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