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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可以销案吗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11:49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2-07 19:34
我一朋友和另三人寻衅滋事造成对方伤害《肋骨断裂》,但是造成对方肋骨断裂的人并不是我朋友,是另外的人造成的,当时对方有两个人被打,其中一个人我朋友用脚踹了几脚但没有造成多大伤害,另个人的肋骨被另外三人的其中一人打断,我朋友还是保释出来的,但这次有犯事,不知道我朋友抓到的话会怎么判?我朋友已经对伤害方进行了经济赔偿,对方不要求指控了。请问派出所会销案吗?如果不销案会追究多久才自动销案?还有我朋友会怎么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2-07 20:51
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扩展资料: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危害后果、次数、场所、社会影响、作案对象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
1、寻衅滋事,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基准刑为管制、拘役;造成人员轻伤的,基准刑, 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1项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一项,基准刑增加6个月。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轻伤每增加1人,基准刑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寻衅滋事致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达2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数额500元,基准刑增加一个月。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作案对象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孕妇的;
(2)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以自残、自杀等方法威胁、要挟的;
(4)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足以造成严重践踏事故的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07 23:25
立案后的撤案,须由立安机关来决定,涉案人是不可以撤案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部发第127号令)   第三节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 2楼网友:罪歌
  • 2021-02-07 21:45
您好!不立案的原因是:您认为对方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派出所民警认为尚不够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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