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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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21:37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2-13 18:12
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三条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13 19:46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13 20:08
若原已有承包地,出嫁后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若此种情况下调整土地,出嫁女仍有权承包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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