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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吗?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2 16:44
  • 提问者网友:自食苦果
  • 2021-02-22 04:50
复议机关在未做出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2-22 05:00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2-22 06:33
可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十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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