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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拘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月

答案:4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06 20:16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1-05 19:50
公安刑拘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怙棘
  • 2021-01-05 20:40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1-05 21:46
根据法律规定和我的办案经验,应该是由于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
  • 2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1-05 21:26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特殊羁押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 3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1-05 21:02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可以延长一个月.你说的算不上.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立刻放人,建议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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