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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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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4 22:01
  •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2-24 14:26
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四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荒野風
  • 2021-02-24 15:50
第(四)项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归鹤鸣
  • 2021-02-24 17:12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为:“(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该项规定是对起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法院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的义务。 2、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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