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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的双倍工资算是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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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8 12:52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3-17 12:28
2014年9月20日离职;期间签合同时效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3日,但是在这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用人单位均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还是:1971+3052+(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总工资?,也为书面通知过我要签订劳动合同,离职结算时是1971元??我们的厂的厂规规章制度规还违反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怎么算啊。也就是从2014年7月23日开始支付我双倍工资,我最后结算的工资+签收未领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多少啊?是不也是这样算:1971+3052+(经济补偿)=总工资。第一次领工资的是:805元:3052元,我们这里压25天工资,每个月25号是公司月结出账日。7月份领6月份的工资,8月领7月的工资9月领8月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的双倍工资算是经济补偿金吗?我自2014年6月23日入职。我的经济补偿金到底是多少啊;第二次是:3000元,第三次,签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老序
  • 2021-03-17 13:27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

二、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三、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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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3-17 15:57
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是否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要看是否违法,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合法则不需要。 确定解除合同是否 违法,就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符合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相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符合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 2楼网友:十鸦
  • 2021-03-17 14:29
不是的,各算各的,自己看《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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