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华义 男 汉族 生于 1973年11月24日 湖北安陆人 住 安陆市府城蒿桥村三组 个体运输户 电话:13972676663
被告:王有全 男 汉族 生于1970年6月28日 湖北枣阳人 住 枣阳市七方镇潘岗村一组 个体运输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2010年6月29日4时36分发生在316国道1158KM+500M处鄂F2B600(鄂F2P71挂)号车与鄂AZM019号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判定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故与理由:
2010年6月29日,原告杨华义驾驶鄂AZM019号车从安陆到武汉,3点50分行驶至316国道1158KM+500米处,由于轮胎故障,停靠在路边,开启了警示灯,并在车后放置了警示牌,准备天亮后就找人来修理。4点36分,被告王有全驾驶鄂F2B600〔鄂F2P71挂)号车由湖北枣阳到湖北武汉,当其驾车至上述路段时,撞上了原告杨华义停靠在路边的鄂AZM019车尾,造成了鄂AZM019号栽入路边沟中,严重受损,原告杨华义腿部、脑部受伤 鼻骨骨折,及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认为: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告长途驾驶,超载疲劳所致,
理由如下:
1事故路段平坦笔直,视线良好,道路宽阔,原告杨华义开启了警示灯,而警示灯100米外都可以看到。
2.被告王有全是撞车后才刹车的,可以从鄂AZM0219号车被撞得几乎报废可以证明.
原告作为该起交通事故受害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诉人:杨华义
20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