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网:民间借贷违约案件从出借人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合适吗?请明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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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9 22:06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3-09 07:35
公安网:民间借贷违约案件从出借人所在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合适吗?请明导。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拜訪者
- 2021-03-09 07:53
通常情形下,是合适的。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从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为常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的义务则是接受货币。不会出现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出借人的情形(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往往都是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的情形。此时,接受货币一方只能是出借人,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以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企业间的经营性拆借(不再是实践合同)等类型的案件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借款人依据生效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的纠纷。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可能就成了借款人,其所地法院取得了管辖权。
以上分析时,均未考虑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仲裁等等的约定。若当事人有合法的约定,从其约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从司法实践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为常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出借人的义务则是接受货币。不会出现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出借人的情形(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往往都是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的情形。此时,接受货币一方只能是出借人,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可以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企业间的经营性拆借(不再是实践合同)等类型的案件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出现借款人依据生效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的纠纷。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可能就成了借款人,其所地法院取得了管辖权。
以上分析时,均未考虑当事人对管辖法院、仲裁等等的约定。若当事人有合法的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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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3-09 08:01
您好,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是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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