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因为摔伤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尺骨茎突游离,经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次要责任。分析意见为:1,院方由不具备手术资格的住院医生担任主刀。2,遗漏尺骨茎突骨折不予处理。3,由切开复位手术改为手法复位手术,没有告知患方,4,病历资料有明显的改动痕迹。5,出院后有5次复诊拍片,没有在病历上做记载。6,手术后12天已经发现畸形,没有告诉患方,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治疗导致患者畸形愈合和功能障碍。
对于以上鉴定结论中的责任分配患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医疗事故重新鉴定。我现在已经申请法院委托省一级进行鉴定还没有开始只是递交了材料,然而院方却遗失了X光片(包括原摔伤的片,手术片,复诊拍片,)。
请教各位高人,医院方遗失X光片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如果省一级因为材料不齐不予受理,那么医院方应该负什么责任呢?然后人民法院在责任认定上是根据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分配还是会增加医院方所承担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