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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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6 02:19
- 提问者网友:太高姿态
- 2021-04-05 15:43
裁定管辖,是怎么开始的,是当事人申请,还是法院自己发现无管辖权而下的裁定。它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下的裁定有什么相似,联系和区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过活
- 2020-04-20 21:26
裁定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类型。 移送管辖是指某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管辖通常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以裁定的方式,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把某一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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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大漠
- 2021-01-12 10:16
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二者划分的标准为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诉讼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以法院裁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而只有在法定管辖不明确的时候,才用裁定管辖来进行必要补充。因此可以说,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既弥补了法定管辖的不足,又解决了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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