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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与使用不相符

答案:3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00:07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3-06 18:21
商标注册证 与实际使用的不相符 请求高人说明下情况 前面的是注册证上的 后面是平时使用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3-06 18:41
首先说一下,不承认是高人,只愿与你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这是一个关乎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适用情形的问题。 如果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是要被商标局责令责令限期改正甚至是予以撤销的。 不过,个人认为可分两种情形看这个问题: 1、根本为作自行改变 仅从你所提供的情况看,尚不能确定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不当使用。原因是,(右边)平时使用的商标并未打上“圈注”、“圈R”等注册标记,不能确定是个注册商标。 商标不经注册即可以使用(但不受《商标法》赋予的专用权保护)。因此,个人有理由认为,(右边)商标为一个未注册但已经开始使用的其它商标,它跟(左边)那个注册商标无关,算不上对那个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加之,两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所以(右边)商标的使用合理。 2、自行改变是事实 换一种思路,如果两商标共同申请注册,肯定会被商标局判为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原因是,外形的变化并不妨碍两商标文字实质相同的事实、即显著性并未改变。 巴黎公约第5条C(2)特别强调,商标所有人使用的商标,在形式上与......所注册的商标的形态只有构成部分上的不同,而并未改变其显著性的,不应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应减少对该商标所给与的保护。 虽然巴黎公约条款只是个借鉴,在我国处理具体商标问题还得依《商标法》行事。但实际上,商标局对此问题的处理态度是逐渐松动并与该条款契合的,并非一成不变的严厉......其实,即使严厉依法办事,也很难操作,因为新商标法允许商标权人自由标注注册标记后,已使前文所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变得难以判断和执行。 另外,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其保护形式主要是“民不举,官不究”的民事救济。如果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做了些微调,且未侵害他人的商标权,谁又会为这件事情去较真呢......这也就是自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局从未援引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做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原因...... 综上,(适当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虽不合法,但是有其合理的一面。同志们是默许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3-06 20:28
那他平常使用的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2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3-06 19:51
你好! 注册商标是不能改变的,注册时是什么样的,使用中就只能用什么样。后者你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标记。 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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