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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宅基地的审批条件要依据各地情况这样的规定?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3 19:40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4-03 08:40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宅基地的审批条件要依据各地情况这样的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4-03 08:57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省级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依法制定的。至于你所说的宅基地的审批条件要依据各地情况这样的规定,只能说县级不能突破市级的规定,市级不能突破省级规定,省级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就我本地而言,各个地级市范围内是各自的标准,县级按照地级市的标准没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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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深街酒徒
  • 2021-04-03 10:01
我是浙江的一户村名。我手上有两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本是以我的姓名登记,用地面积28平米左右;另一本是我的祖母的姓名登记,我祖母早于前几年去世。用地面积是48平米左右。我现在一家三口居住的是我祖母留下的这个房子,而28平米那个是我早些年盖的一间养猪用的小平房。 我所要咨询的问题是: 1、根据一户一宅政策,显然那个28平米的是属于我的“一户一宅”,我祖母的那个房子村委是否有权而且必须收回? 2、我这个只拥有28平米的村名是否可以向村委申请补足我的宅基地?(根据我所了解,中户(4至5人)使用非耕地的最大可批120平米,因为我的儿子属于独生子女,可以2人计) 提问者: 1、你祖母那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是有权收回的。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只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只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也一样。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宅基地是不能被继承的。故村委会有权收回你祖母所遗留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对你祖母的房产,应当予以补偿。 2、你可以申请补足你的宅基地。根据《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你家远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所以是可以申请补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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