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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对高利贷有何规定?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09 17:47
  • 提问者网友:温旧梦泪无声
  • 2021-10-08 19:30
古代法律对高利贷有何规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10-08 20:25
在中国古代,放贷取息是被普遍认可的经商方式,早在秦汉时期,就有所谓的 “子钱家”,专门从事放贷。直到清代,最佳的投资方向仍然是从事高利贷的典当行 业。比如清代大贪官和珅被抄没的家产清单里,就有他开设的七十二家当铺。除典 当外,商人、地主还以其他形式经营髙利贷,比如唐代的“京债”,就是新任外省官 吏赴任前在京师所举借的高利贷款。《旧唐书•武宗本纪》记载“又赴选官人多京 债,到任填还”。清代因卖官鬻爵,官员上下应酬打点都需要钱,所以官员借债赴任 更为普遍,这些官吏到任之后,对劳动人民的压榨当然会更加厉害。历代封建政权都对高利贷的利率进行了一些限制。汉代有列侯因“取息过律” 免爵的记载(《汉书•王子侯表》)。但实际上其约束力甚为微小,市场高利贷率一般 都要高于法定利率。元代的羊羔利,明清的印子钱,都是年利本息相当或利大于本 的著名高利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利贷资金供应增加,为供求关系所决定, 市场通行的“常利”趋向降低。这可从法定利率的降低反映出来,唐开元间、宋庆 元间均规定私债月息四分,元明清三代均规定私债月息三分。由于出现竞争,髙利 贷资本的利率在降低并呈现某种利率平均化的趋向。清代典当和“以物质谷”的利 率,在全国范围内一般不超过月息三分,后来还向江南地区的月息二分取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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