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姨妈是行政诉讼法中第24条其它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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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9 00:16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2-08 03:49
娃姨妈是行政诉讼法中第24条其它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亲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撞了怀
- 2021-02-08 04:47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近亲属的范围,一般指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近亲属的范围,一般指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平生事
- 2021-02-08 05:53
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行使赡养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
1、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配偶、子女)或者该义务人没有能力赡养(有证据证明该点);
2、其他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并且愿意赡养。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产生赡养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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