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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工程决算审计中涉及到设计变更,请问设计变更审计的要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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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8 01:43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27 11:08
若在工程决算审计中涉及到设计变更,请问设计变更审计的要点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污到你湿
  • 2021-02-27 12:18
工程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填报工程变更审批表,然后上报给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审批。正常的变更有利于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程项目能顺利施工。作为审计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时,应从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效益性等四个方面认真审查。

1、真实性审计。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客观存在。真实性审计重点是审查有无虚假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串通一气搞虚假变更,其背后一定隐藏着贪污腐败钱权交易等违法行为。虚假设计变更往往存在于隐蔽工程中,如房屋的基础部分、道路的路基部分、装潢工程幕墙及吊顶的骨架部分等等,这给审计工作尤其是事后审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这就需要审计人员采用合理的方法来检查验证,取得审计证据。

2、必要性审计。在真实性审计之后,就要对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计。必要性审计主要审查变更是否因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和满足功能需求、设计存在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而发生的,是否是非变更不可的。必要性审计有利于发现建设单位是否通过变更故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存在铺张浪费现象,有利于发现施工单位是否通过变更施工方式和高价材料而获得高额利润。

3、合规性审计。合规性审计主要检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报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审批。审计中应重点对那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审查,注重分析因变更给建设各方所带来的利弊,揭露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效益性审计。变更的效益性审计,是在前面三性审查的基础之上开展的效益分析,就是要在效益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来评价设计变更给投资项目带来的影响。比如: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改进施工技术,审计人员要比较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谁大谁小;变更发生在施工之前还是施工中,是否存在拆除造成损失浪费,有无索赔事件的发生。

如何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就必须针对施工单位的投标策略及创利手段来开展。大多数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常常会运用不平衡报价策略来获取利润,由此就给工程项目管理带来了不利因素。如:估计施工中可能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对可能减少工程数量的项目,则相应降低其单价;设计图不明确、暂定或有误的项目,估计其完善后该项工程量的增减来确定投标单价的提高或降低。这两种策略容易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想方设法提出有利于自身的变更,谋取利益。针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策略,审计人员在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时首先要加强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审计监督,工程量应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算,重要的是不留缺口,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在后期进行工程造价的追加。其次要加强施工单位投标报价综合单价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那些明显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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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你可爱的野爹
  • 2021-02-27 12:40
作为审计单位,关键是看施工合同和相关的索赔证据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充足,还有一点是看委托(建设)单位对索赔表示的态度,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情况一: 建设单位对此项索赔有异议时: 1、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索赔的条款,而且建设单位对此项索赔有异议时,那审计时最好地办法是要求承包单位继续提供相关的索赔证据,对索赔事项一拖再拖,甚至不理会索赔要求。 2、因为只有法律解释才对索赔条款有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索赔适用相关的部委的文件,那些部委文件仅能作参考,而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可以要求进一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索赔”。如果合同是用的范本,范本中对索赔的相关条款的漏洞就是“建设单位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可以要求进一步补充理由与证据” 情况二: 1、如果建设单位对索赔没有异议,那做个顺水推舟的人情也未尝不可,还可以多算点审计费用。 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把握住相关费用索赔的原则就行了: 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没有此费用,合同无法履行。 给予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假设不发生索赔事件的同样地位,不应由于索赔事件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如果楼主不是审计单位,而是承包单位,那上面的就是审计单位常用的方法,也可以参考一下。因为承包单位向业主索赔是很困难的一件事,除非业主是“共产主义者的相关代表人员”。 最后,以客观的态度来回答一下问题: 1、承包单位因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队伍的交叉施工受到损失,业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业主与分包单位在合同法规定中是有“连带责任”的主体之一。 2、如果是承包单位单独分包的施工单位发生的交叉施工损失,那就不可以索赔,因为此时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合同的两个负“连带责任”的主体,与建设单位无关。 补充一下:最好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暂扣一定量的工程款用于解决有争议的签证。因为如果a单位造成了b单位的损失,而a单位有争议的签证中总造价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没有能力赔尝b单位,而该付的工程款已付完,那就有些小麻烦了,吃进去的肥肉是很难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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