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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合法宣告死亡后,其妻子乙把孩子送养给了丙,后来甲重新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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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6 01:40
  • 提问者网友:暗中人
  • 2021-11-25 19:33
甲被合法宣告死亡后,其妻子乙把孩子送养给了丙,后来甲重新出现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11-25 20:18
一、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公民被宣告死亡后,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但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院根据一定法律条件依法进行的一种事实推定。因此,甲在撤销死亡宣告以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是有效的。
  《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返还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但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其已被继承的“遗产”依法应当返还。
  1、《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民法通则》第25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民通意见》第3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而非相应的补偿,这二者是有区别的)
  三、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甲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要看具体的情形: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关于其子女的收养关系问题。
  原则上,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的除外。甲可以与孩子的收养人进行协商以解决此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2、《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法》第29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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