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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2 05:47
  • 提问者网友:兔牙战士
  • 2021-12-21 21:01
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此种包装的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买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卖方责任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猎心人
  • 2021-12-21 21:26
责任在卖方,因为合同明确规定包装方式,卖方不应随便改动。如果确实无此包装,应预先通知买方,争得买方同意后,才可改变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笑迎怀羞
  • 2021-12-21 22:44
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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