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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丢了怎么办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8 12:41
  • 提问者网友:感性作祟
  • 2021-01-27 15:14
中标通知书丢了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1-27 16:13
问题一:中标通知书丢了怎么办? 打电话去代理公司啊,让他们给再打一份。问题二:合同已经签完了 但是我把之前的中标通知书弄丢了 一般来说,中标通知书应当存档。但是中标通知书的作用就是通知你们已经中标,可以与你们签订合同。既然合同已经签骇,中标通知书的目的已经达到,不会对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问题三:中标通知书遗失后如何补 通知书丢了可以请发标单位再补一个,发票丢了可以让财务部门作废再补一个。问题四:中标通知书丢了发标单位不给补怎么办? 50分原则上不予补发,你可找招标单位再协商,或者找底稿复印,人家若实在不给也没办法,自己弄丢了,当然自己负责。问题五:招标后,以发中标通知书,有不认了,怎么办 不认了是什么意思,是招标人不愿意跟中标人签订合同,还是投标人不履行中标义务,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了,如果是这两种情况的话,可以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如果是已经订立合同了的话,那就了解一下关于合同法上边的相关规定。问题六:我们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被我弄丢了怎么办,能补的吗??急啊,谢谢 到建委补一张。问题七:招投标 概算遗漏 中标通知书发了 怎么办 这个东西要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报价须知还有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都有相应的规定问题八:单位介绍信范文中标通知书遗失 来勘察设计单位入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登记备案管理程序 一、资料审查 外来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我市承揽项目,备案登记须将以下资料报市住建委审查: 1、外来勘察设计单位所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2、申请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申请报告》; 3、外来勘察设计单位需填写《备案表》; 4、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5、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原样);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委托(任命)进十堰承接业务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有关文件及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师,还需提供注册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上应加盖注册印章原样; 8、企业进入十堰市承接业务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注册执业人员)名册及有关注册执业证书、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还应加盖注册印章原样;图纸上所出现的人员签名必须与提供的项目备案表中本人签名相一致; 9、属外省企业的还需具备湖北省建设厅登记备案手续; 10、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有关要求 1、外来入市的甲级、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的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不得少于 1 人。 2、外来勘察设计单位进入十堰承接业务的,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实际运行与申报备案内容不符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相应处罚并清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 外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入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备案表 十设外来字〔 〕第 号 备案单位 填报日期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上级主管隶属(中央企业工委、地方、其他)最早成立时间 工商注册时间 企业类型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万元) 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 现有资质等级 专项工程设计:承接任务范围及 证书编号 工程总承包: 其它: 职工总数 离退休人员数 其中 全员情况 技术人员总数 离退休人员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技术骨干情况 技术骨干总数 一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 二级注册建筑师 离退休人员数注册执业 一级注册结构师 其 离退休人员数人员情况 二级注册结构册 中 离退休人员数 注册岩土工程师 离退休人员数 其他 离退休人员数单位公章、法人章、出图章(资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 审核情况: 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二、进入十堰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单位公章): 序 性 年 勘察设计 姓名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本人签字 备注 号 别 龄 工龄 注:1、此表主要填写承接十堰建设项目的技术人员;2、有关审核、检查部门将核对技术人员签名笔迹,故此表“本人签字”一栏务必由技术人员本人签字。 三、进入十堰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单位公章):序 注册类别 姓名 执业印章号 执业印章印样 本人签字号 及等级 注:1、此表主要填写承接十堰建设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2、有关审核检查部门将核对注册执业人员签名笔迹,故此表“本人签字”一栏务必由注册执业人员本人签名。 四、拟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地 址 建设单位 联系电话 承接方式 直接委托□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其它□项目规模:......余下全文>>问题九: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 最近,有个单位向我们咨询,称她们单位作为投标人去参加投标,结果中标了,招标人也向她们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后来由于招标单位机构调整,原工程设计发生变更,于是招标人给投标人发出了一份通知,称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原招投标全部作废,需要重新招投标。作为投标人她们单位不同意重新投标,结果双方发生争执。这个单位想咨询,中标通知书可以单方撤销吗?招标人以设计变更为由,单方宣布中标通知书作废合法吗? 经过研究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中标通知书是不能单方随意撤销和解除,招标人更不能以工程设计变更为由撤销中标通知书,否则即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首先、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标通知书是招标单方发出的文件,但是它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招投标合同法律关系的附属材料,都是招投标文件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视同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这一点从《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中,也可以体现的非常明显。《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其次、既然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撤销、解除合同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撤销或者解除。否则均构成违约,所以希望大家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 再次、经过分析讨论众达房地产律师认为,上面这个单位所咨询的问题,招标人据称的工程设计变更,只是招标人单方的行为,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正象上面所阐述的那样,除了不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撤销、解除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情形。因为情势变更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第三 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 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而上面这个单位所讲的情况,招标人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根本不符合这四个条件。 同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新协商,又称“再交涉义务”,即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二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就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仅就合同不公正之点予以变更,使其双方的权利义务趋于平衡。而从上面这个单位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根本不存在这一前提。 最后,我们认为投标人可以先与招标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经解决,依法要求招标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返还保证金,同时还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投标人因参加投标所发生的一切损失。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论是签订合同也好,还没有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样才能建立公平、有序、诚信的良好商业经济秩序,才能很好的发展经济,强国富民!问题十:招投标投诉期间可以发中标通知书吗 是不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所谓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只要告知招标项目已经由其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中标工程名称、中标价格、工程范围、工期、开工及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
举个例子:
一个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属地行政监督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服,就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级行政监督单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处理意见,也就是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属地的行政监督做出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上级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怎么办?是等他们无休止的走司法程序?还是为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可以做出发中标通知书?给第一中标候选人发还是给第二中标候选人发?请各位同行给予帮助指教。答复:
从楼主介绍的情形来看,应该是行政复议程序已经走完了吧?
如果是已经走完了,按照上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复议结果办理就是了呀。
也就是说,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并非是“行政复议期间,招标人是否可发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而是“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了,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是还处于行政复议期间,没有走完行政复议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可以发中标通知书的。
相关法律依据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由此推之,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因此,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个工作日。
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如果采购活动没有因投诉而被叫停,中标通知书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十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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