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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国际私法在调整方法上有何显著的特点?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3 18:49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02-23 14:14
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国际私法在调整方法上有何显著的特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02-23 14:39
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为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以适用的法律,如“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然后依据这一被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冲突规范只解决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只起一种“间接调整”的作用。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主要的和基本的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这种方法是从19世纪末以来逐渐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方法,具有简便、明确和更有利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等优点,比较适宜于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具有良好地发展前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上分大魔王
  • 2021-02-23 14:59
根据国际法泰斗王铁崖先生(前南斯拉夫刑事法院法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在经典著作《国际法引论》一书中的的观点,见p16: 国际法这个名称加以“公”字,成为国际公法,这是除德国以外不少欧洲大陆学者常用的名称。这个名称主要是以与国际私法相区别为目的的。但是,一方面,国际私法在本质上不是国际的也可以说不是属于私法的性质,而另一方面,国际法既然是规范国家直接的关系的法律,当然属于公法的性质。因此在“国际法”中加以“公”字使其成为“国际公法”,是没有必要的。 我理解下王老的观点是,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间法律冲突的解决与适用,换言之,国际私法的内容多数是有内国法规定的,只不过调整的法律问题常带有了涉外的因素,与国际法的定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有很大差别,国际私法中以冲突法为核心,重在法律的选择与适用。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阁下多阅读这方面的书籍,心中自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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