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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书中有哪些名词解释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7 15:12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03-16 21:02
《商法》书中有哪些名词解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3-16 21:15
1.仲裁:由一个公正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2.衡平法: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所谓“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所谓“衡平法”3.支票: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4.对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素。这个要素英美法称为“对价”,法国法称为“约因”5.提存: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6.海上路货: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时,这种交易就是在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为“海上路货”7.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仁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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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3-16 22:06
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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