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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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6 03:59
- 提问者网友:饥饿走向夜
- 2021-04-05 06:03
法律案例 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4-05 07:35
1.法院应驳回其申诉请求。我国刑法使用从旧原则。
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所以对新刑法生效前已经判决了的一律没有溯及力。
2.检察院提起公诉应起诉甲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起诉乙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法院应注重案情分别对甲,乙二人数罪并罚。
3.比较难,我刑法已经1年多没复习了,这道做不出来。
4.不应追诉,因为该罪当时最高刑为3年,罪犯于1998年才被抓获,时隔9年,已过追诉期,所以不应追诉。
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所以对新刑法生效前已经判决了的一律没有溯及力。
2.检察院提起公诉应起诉甲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起诉乙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法院应注重案情分别对甲,乙二人数罪并罚。
3.比较难,我刑法已经1年多没复习了,这道做不出来。
4.不应追诉,因为该罪当时最高刑为3年,罪犯于1998年才被抓获,时隔9年,已过追诉期,所以不应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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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佘樂
- 2021-04-05 10:27
1.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力,也就是说已经被判刑,已经服刑的人必须继续履行刑罚,这是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这在学理上有争议,比如法国刑法典就已经进行了改革!但在我国,法院依然不能撤销原来判决!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通说观点,甲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并且,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成立抢劫罪,数罪并罚!
3.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没有杀人故意,但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且带领五岁半的未成年人出外游玩,必须尽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在其失足掉入路旁粪池时必须进行抢救,但他却没有,而是呼喊,整个过程存在过失,故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田某没有职责也没有义务,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范某更不承担刑事责任!
4.应当追诉,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甲1989年的盗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1994年又犯罪,1998年又犯罪,应该按照连续犯,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的一罪处罚!以盗窃罪处罚!
2.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通说观点,甲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并且,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成立抢劫罪,数罪并罚!
3.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没有杀人故意,但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且带领五岁半的未成年人出外游玩,必须尽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在其失足掉入路旁粪池时必须进行抢救,但他却没有,而是呼喊,整个过程存在过失,故而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田某没有职责也没有义务,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范某更不承担刑事责任!
4.应当追诉,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被告甲1989年的盗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1994年又犯罪,1998年又犯罪,应该按照连续犯,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的一罪处罚!以盗窃罪处罚!
- 2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4-05 09:05
1、不予受理。现刑法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不溯及既往。
2、甲构成强奸罪,已构成抢劫罪,二人还成立故意伤害罪。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3、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有看护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田某、范某不构成犯罪,因他俩没有看护保护幼儿的责任。
4、应该追诉。因为其又犯新罪,则犯罪时效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甲构成强奸罪,已构成抢劫罪,二人还成立故意伤害罪。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3、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其有看护保护幼儿安全的责任。田某、范某不构成犯罪,因他俩没有看护保护幼儿的责任。
4、应该追诉。因为其又犯新罪,则犯罪时效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 3楼网友:十鸦
- 2021-04-05 08:05
1、法院不改判。我国对于没有审结的案件如果新旧法有冲突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适用旧法。
2、首先要明白该案件是否共同犯罪。根据你的描述,我无法清晰得出共同犯罪的结论。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要求事前“通谋”。如果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如果共同犯罪有部分犯罪人节外生枝(比如瞒着其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他人不对节外生枝负责。如果该题不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各自的犯罪定罪量刑。
3、首先,田某和范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并不是田某和周某使被害人被害。按照现在刑法阶梯构成要件来讲,不具有该当性、违法性和可责行。其次,关于皱某的行为分析。主要是考虑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从刑法该当性分析,在不作为犯罪中,有几种模式,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先行行为义务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而对他人造成的犯罪,就是不作为犯罪。在这个案子之中,根据《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在此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从违法性分析,皱某不存在违法阻却是由。从可责性来讲,皱某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皱某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
4、首先,被告人甲第一次盗窃罪的追溯期是五年,到1994年9月结束。其次,第二次盗窃造成追溯期限的中断并重新计算,最少到1999年6月15日。最后,在1998年再次犯案被抓获,应当对三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2、首先要明白该案件是否共同犯罪。根据你的描述,我无法清晰得出共同犯罪的结论。共同犯罪的典型特征要求事前“通谋”。如果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共同犯罪处罚,如果共同犯罪有部分犯罪人节外生枝(比如瞒着其他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他人不对节外生枝负责。如果该题不是共同犯罪,就按照各自的犯罪定罪量刑。
3、首先,田某和范某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为并不是田某和周某使被害人被害。按照现在刑法阶梯构成要件来讲,不具有该当性、违法性和可责行。其次,关于皱某的行为分析。主要是考虑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从刑法该当性分析,在不作为犯罪中,有几种模式,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先行行为义务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而对他人造成的犯罪,就是不作为犯罪。在这个案子之中,根据《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在此时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从违法性分析,皱某不存在违法阻却是由。从可责性来讲,皱某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皱某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
4、首先,被告人甲第一次盗窃罪的追溯期是五年,到1994年9月结束。其次,第二次盗窃造成追溯期限的中断并重新计算,最少到1999年6月15日。最后,在1998年再次犯案被抓获,应当对三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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