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谢谢你的回答,我是买方,有白纸黑字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已交了现金和首付款给卖方,房产局地税局相关契税我也交了。现在卖方一直不卖房子了,说是我违约在先,而且还说我们之前签的协议已经终止了。之前因为中介审查不严,愚弄了我,中间我跟中介说过气话,房价款不少就不买房了而且要退还中介费,中介认为在我身上无利可图,就跟卖方说了房子周边会开发会升值,想从中得到好处,卖方真的相信,就也不卖房了,而且约定三方在一个地方协商退款的事情。但当晚我老婆又坚持要买房,也没有撤销原有合同,也没有留下不买房的书面证据。现在我有录音可以证明事后我一直在坚持要求履行原有合同,也可以证明卖方一直违约,现在上法院打官司,对方有中介作证人,要求继续履行,想得到房子,能赢吗?
要想继续履行,得到房子,有些什么应对措施?
二手房买卖,前面的三方居间合同有违约责任条款:即违约方给守约方每日100元一天的违约金。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0:00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2-05 21:0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02-05 22:40
您好:
1、“我是买方,有白纸黑字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
既然这样的话,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卖方有义务交房。【既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人就关于“促使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居间任务”就已经完成】(这点对您能够胜诉十分重要)
2、“中间我跟中介说过气话,房价款不少就不买房了而且要退还中介费”
【如果是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您向中介这么说的】那么大可放心,通俗的讲:这只是您在讨价还价而不是在要求不订立合同。在您还价后,与卖方又订立了买卖合同,卖方自然不能以您订立合同前的要约行为(讨价)在法律上理解为您要解除合同。
【如果是签订买卖合同后您向中介这么说的】如果对方仅就这个证据,而您又没有直接向房屋的出卖人主张要解除合同的话,您的胜诉机会还是有的。因为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求直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这里有个疑问,在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您为何还要求减少房价款,是不是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的价款?)
3、要继续履行就要解决这个问题【签订买卖合同后您向中介说不买房了】
这就要用到我们在第一点上谈到的中介的义务。这里其实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关键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您与中介人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如果存在“您向中介说不买房了”等于您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这样的话出卖人就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如果不存在在委托代理的关系还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比较少,只能分析这些情况,在诉讼中您的现实地位还是比较不利的。个人感觉从法理上要抓住【解除合同的要约要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直接主张这一点,从您与中介之间没有代理关系,且中介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入手。】而且您胜诉的前提是【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成立的,注意我说的是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因为有些证据不实际接手是没有办法给出很好的解决办法的】
您不用急着采纳,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可能有白天没有什么时间,只能晚上回答您,见谅!
1、“我是买方,有白纸黑字的居间合同,买卖合同”
既然这样的话,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卖方有义务交房。【既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居间人就关于“促使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居间任务”就已经完成】(这点对您能够胜诉十分重要)
2、“中间我跟中介说过气话,房价款不少就不买房了而且要退还中介费”
【如果是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您向中介这么说的】那么大可放心,通俗的讲:这只是您在讨价还价而不是在要求不订立合同。在您还价后,与卖方又订立了买卖合同,卖方自然不能以您订立合同前的要约行为(讨价)在法律上理解为您要解除合同。
【如果是签订买卖合同后您向中介这么说的】如果对方仅就这个证据,而您又没有直接向房屋的出卖人主张要解除合同的话,您的胜诉机会还是有的。因为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求直接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这里有个疑问,在签订了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您为何还要求减少房价款,是不是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的价款?)
3、要继续履行就要解决这个问题【签订买卖合同后您向中介说不买房了】
这就要用到我们在第一点上谈到的中介的义务。这里其实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关键是在签订买卖合同、居间合同履行完毕以后,您与中介人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如果存在“您向中介说不买房了”等于您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这样的话出卖人就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如果不存在在委托代理的关系还要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由于您提供的资料比较少,只能分析这些情况,在诉讼中您的现实地位还是比较不利的。个人感觉从法理上要抓住【解除合同的要约要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直接主张这一点,从您与中介之间没有代理关系,且中介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入手。】而且您胜诉的前提是【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成立的,注意我说的是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因为有些证据不实际接手是没有办法给出很好的解决办法的】
您不用急着采纳,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追问。可能有白天没有什么时间,只能晚上回答您,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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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2-05 23:05
您好
1、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基于其是否有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依法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居间合同和房屋转让合同是两个合同,故自然不能在房屋转让合同里主张居间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3、所以正确的理解是,卖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由于房屋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不能主张让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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