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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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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问者网友:战魂
  • 2021-02-15 08:30
简述法律权利有哪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2-15 09:23
问题一:简述法律的分类有哪些 宪 法 类
经济法类
财务税收法规刑 法 类
医药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民 法 类
海洋法规
房地产及建筑行政法类
劳动法类
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
知识产权类
关于个人所得税环 保 类
新闻出版类
司法诉讼程序类劳动教养
文物保护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烟草法规
宗教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最主要的是三类:行政,刑事,民事.
参考资料:baidu问题二:简述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都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公民的政治性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想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问题三:试论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中华优良道德传统分为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和中国革命优良道德传统.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加以发展,就能充分激发整个民族的潜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现代化的模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都不能脱离自己的民族性. 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能够提高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能够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具有更丰富的内容,具有更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能够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地地发展;能够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形成适应时代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规范. 3.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中华民族的根,也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是一块永不磨蚀的“胎记”. 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公私之辩证”是中国传统道德发展演化的一条主线.“公义胜私欲”是道德的根本要求,“公”是作为道德的最高标准.强调在“义”和 “利”发生矛盾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主张“义然后利”,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崇尚“仁爱”原则,主张“仁者爱人”,爱人要从爱旁边的人做起,从爱亲人做起,即孝悌是人之本(孝道),并把这样的爱推广到他人,即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忠道),能将心比心(恕道).立足于自己,承认人的差异,主张“合而不同”,“和为贵”,讲求和睦相处,强调社会和谐,“亲仁善邻,国之宝也”.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谦即自谦,虚以处己;敬即敬人,礼以待人.谦敬与礼让是联系在一起的,“恭敬之心,礼也”,“凡人炎所以为人者,礼义也”.同时提醒人们“事思敬”、“不居功”. 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诚”即真实无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诚于己,诚于自己的本性,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亦即诚实守信,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尊重科学,坚持真理,坚守信诺. 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荀子·劝学》中说“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这里讲的“神明”是指人的精神面貌;“圣心”是指一种道德境界.所谓“成德至善”,是说个体的道德品质是一个由一种较低的境界到另一种较高的境界,不断前进而逐渐趋于“至善”的过程.——“存之又存,相乃不舍”,逐渐地但无止境地趋于“至善”. 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中国历史上的儒、墨、道、法各家都认为,在塑造人格的过程中,最重要是就是奋发向上、切磋践履、修身养性. 此外还有廉洁自律、宽厚待人、艰苦朴素、勤劳节俭、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尊师敬业,以及刚健有为、自强不息、舍生取义、见义勇为、奋发图强等. 三、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自从1919年“五四”运动第一次中西文化大碰撞以来,如何对待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以及如何对待外来文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伦理道德文化,一直是 们在文化和道德建设上进行战略选择的一个重大而无法回避的问题.虽然 们......余下全文>>问题四:简述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问题五: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以下权利: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活动权问题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一、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
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
1、是公民对国家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2、是公民对社会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
养扶助父母等。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出现。
2、司法机关对公民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对待。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1、某一内容是自己的权利或义务,相对来说,就是他人的义务或权利。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2、某一内容只是义务,不是权利,但公民可以从履行义务中受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公民可以从自己履行义务中尽情享受国家税收带来的物质生活的富裕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公民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越高,国家就会更加富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越有保障,就越能促进他们自觉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履行义务,就是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国家使公民享受履行义务的益处,更能促进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公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
3、某一内容既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又是义务(权利)。表现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彼此结合,具有双重性。如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永远是同时出现的,它们呈现出以下的相互关系
(三)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二者的关系还表现为: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余下全文>>问题七:法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权利的本质是意志还是利益,这是权利理论中一直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法学家们的研究表明,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古已有之。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表达某种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术语。然而直到启蒙时代,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才真正开始形成。这种权利概念开始明确地区别于法律,具有了独立的语义。与这
个时代相适应,启蒙思想家们所阐释的独立的权利概念是以人的自由理性为本质特征的,正因为如此这种权利才成其为“自然的”。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是人作为理性动物固有的一种品质。斯宾诺莎则把权利看作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是法律上不干扰人类的自然自由。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即“每个人都有按照正确的理性去运用他的自然能力的自由”。 这一阐释在其后的启蒙思想家那里得到了继承,洛克、康德等都是从这一角度来说明各自对权利的理解。这是权利本质的意志理论的古典阐释,即更多地是从权利的主观方面——它所蕴涵的人的自由意志来界定权利的本质。
此后,权利话语在边沁那里发生了重大转变。边沁不满意启蒙思想家们以形而上的思辨来说明权利,而强调以分析的、实证的方法来看待权利现象,用精确的类型化的语言来说明权利,注重对权利的客观性的描述,即对权利客体与主体间的关联的客观描述,而不是主体的主观意志与权利客体的评价。因此,边沁将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中来理解,将利益看作是权利的本质范畴。 权利对于享有权利的人来说就是利益和好处,义务则意味着负担。在边沁那里,利益的含义与好处、快乐、幸福等相同,是进行功利计算的基础。边沁的信徒继承并发展了此种观点。奥斯丁认为,权利的特质就是在于给予所有者以利益。而密尔也同样指出:拥有权利就是要求社会提供对我享有的东西的应有的保护。而之所以要保护这些东西,就是因为它们是对我们而言至关重要的利益。正是在利益的基础上功利主义与权利概念结合起来。这种学说被耶林发扬光大,他认为权利就是由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从而,权利的本质理论中影响最大的利益理论得以形成。
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利益论对权利的客观方面的描述,将一种新的方法论引入到权利理论中,建构了一种分析性的权利概念。正是因为功利主义者发掘了权利现象中的可描述要素,从而使得在此基础上的权利分析得以进行。另一方面,利益理论也把权利与法律更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引导人们相信对权利所采取的法律保护是因为权利所代表的利益,是为了防止利益侵害的发生。权利的利益理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了权利话语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在分析法理学内部,将权利的本质看作是利益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十世纪之后,自然法理论的复兴对权利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影响甚至使得强调利益理论的分析法学内部产生了分歧。新分析法理学的代表哈特就对权利的利益论进行了批判,并在意志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利的选择理论,从而开启了在权利本质理论上利益论和选择论的争端。哈特认为,权利意味着它的拥有者对另一人的义务可以自由地放弃、取消、强制实施或任其自然。拥有一项权利的人,就拥有了一项为法律所尊重的选择。根据这种权利的选择理论,权利主体对于相关联的义务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力。权利拥有者对于关联义务的控制力包括了三个不同的要素:(1)权利拥有者可以放弃或取消这一义务,或者让其继续存在;(2)在义务被违反或者受到违反的威胁后,他可以通过起诉以获得赔偿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获得法院的禁止令或强制的命令来限制对义务的持续违反或进一步违反,也可以是相反;(3)他可以放弃或取消违反义务行为所产生的支付......余下全文>>问题八: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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