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1
答案:2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7 14:40
- 提问者网友:情歌越听越心酸
- 2021-03-07 00:41
1.[问答题]2012年4月,甲租用乙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2012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甲要求乙维修,乙未答复。甲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当年10月,甲与乙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乙不同意,甲随后搬离该房屋。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2)甲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3-07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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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3-07 03:51
这下我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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